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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方案(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力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能全面发展,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惠州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方案。

  第二条 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品德表现测评、学业表现测评、文体表现测评和能力表现测评四个方面。

  第三条 综合测评成绩的构成和比例为:品德测评得分占10%,学业测评得分占70%,文体测评得分占10%,能力测评得分占10%。

  综合测评成绩的计算方法:综合测评得分=品德测评得分×10% + 学业测评得分×70% + 文体测评得分×10% + 能力测评得分×10%。

  第四条 综合测评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综合测评适用于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 品德表现测评

  第六条 品德表现测评得分由基本分、奖励分、扣分三部分组成,其中基本分占60%,奖励分占40%。品德测评得分=基本分+奖励分-扣分。

  品德表现测评得分上限为100分,下限为0分。

  第七条 品德测评基本分満分为60分。评估内容包括如下几项: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理想和人生价值观。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和社会的稳定。

  (三)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个人与他人之间的关系;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和公共道德;做到诚实守信,谦虚谨慎,尊敬师长,尊重他人;团结协作,乐于助人;男女交往举止得体;遵守文明守则;不妨碍他人正常工作、学习和休息;爱护公共设施,节约水电和粮食;保护环境,讲究卫生,保持内务整洁。

  (四)积极参加各种公益性劳动及社会实践活动,自觉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如宿舍、课室、卫生包干区清洁等轮值等工作)。

  (五)树立正确的专业思想,端正学习态度,奋发向上,勤奋好学。

  第八条 品德奖励分的上限为40分,下限为0分,其计算公式为:

  本人原始奖励分÷年级专业最高原始奖励分×100×40%

  品德奖励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产党员,省级以上(含省级)加20分,市级加12分,校级加8分,院级加5分;青马班优秀学员校级加6分,院级加3分;魅力团支书校级加8分,军训优秀标兵加2分;同类称号多次获奖按最高获奖级别加分,获不同性质荣誉称号分别加分。

  (二)所在班级或团支部被评为省级、市级、学校先进集体的,其主要负责人(指班长或团支书)分别加15分、10分、5分,其他一般成员分别加5分、3分、2分;获得省级、校级活力团支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加10分、5分,一般成员分别加3分、2分;获得军训优胜连队成员加1分;获得文明宿舍的宿舍长和成员分别加2分、1分。同一单位在同一学年中多次获奖,按最高级别加分,主要负责人可酌情加1-3分。

  第九条 品德测评扣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凡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参加非法组织(帮派、同乡会等组织),张贴大字报,发动组织或者参加非法游行示威或聚会者,视其情节扣20分以上,并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二)凡学校统一规定必须参加的活动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每次扣2分(测评小组可以以《学生素质培训手册》记录内容为依据)。凡不参与教室和宿舍值日生轮值者,每次扣0.2分。

  (三)凡违反规章制度,受所在学院通报批评者每次扣2分,受学校通报批评者扣4分,受警告处分者扣10分,受严重警告处分者扣15分,受记过处分者扣20分,受留校察看处分者扣30分,受开除党籍、团籍处分者扣35分。同一错误行为同时受行政和党(团)纪律处分者,按最高级别扣分。

  (四)凡因宿舍脏、乱、差而受学校或所在学院通报批评的,该宿舍长和成员分别扣4分、2分。

  (五)自修时间内在宿舍睡觉、打牌、玩电脑或从事其他违反学习纪律者,每次扣2分。

  (六)就寝时间在公寓范围内大声喧哗吵闹,严重影响其他同学休息,视情节严重程度扣1-5分。

  (八)凡在校外作出有损学校声誉行为者,视情节严重程度扣10-30分。

  (九)上述各条未涵盖的违纪违规行为者,可酌情扣分。

  第三章 学业表现测评

  第十条 学业表现测评最高分为100分,由基本分、奖励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分占90%,奖励分占10%。学业测评得分的计算公式为:基本分+奖励分—扣分。

  第十一条 学业基本分主要评估学生学年所学的课程成绩。

  (一)学期总评成绩按百分制计分的科目按原始得分计,考查科目的成绩则分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分别以95分、85分、75分、65分、55分进行登记。

  (二)计算公式为:

  本人学年各科总平均分÷年级或专业各科总平均分最高分×100×90%

  第十二条 学业奖励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在学校、市、省级以上学术性刊物发表学术论文(独撰或第一作者)的每篇加3分、8分、15分(同一篇论文被多家刊物转载时,按最高等级刊物的标准计分)。凡需要加分的学术论文,必须提供登载刊物原件。

  (二)通过国家、省专科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获得各类资格证书的加2分,通过四级英语考试加4分,通过六级英语考试加6分。

  (三)学业奖励分的折算公式为:

  本人原始奖励分÷年级或专业最高原始奖励分×100×10%

  第十三条 学业扣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凡考试作弊者,除在其品德测评中扣分外,在学业表现测评中另扣5分。

  第四章 文体表现测评

  第十四条 文体表现测评最高分为100分,由基本分、奖励分两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分占60%,奖励分占40%,计算公式为:基本分 + 奖励分

  第十五条 文体表现的基本分满分为60分。评估的内容包括如下两项:

  (一)参加学校、学院和班级组织的文娱、体育活动的积极性:

  (二)坚持课外体育锻炼的情况;

  第十六条 文体表现的奖励分为40分,下限为0分,其计算公式为:

  本人原始奖励分÷ 年级或专业最高原始奖励分×100×40%

  文体表现奖励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参加体育竞赛的运动员,每届每项按照院级、校级、市级、省级分别加1分、2分、4分、10分。

  (二)在各种体育竞赛中获得名次的运动员,校级第一、二、三、四、五、六名,分别加6分、4分、3分、2分、1分、1分;市级获奖者按校级2倍计分;省级获奖者按校级3倍计分;院级竞赛获奖者按校级50%计分。

  (三)参加文艺演出或竞赛者,每次按照院级、校级、市级、省级分别加1分、2分、4分、10分。校、学院主持人每人次分别加2分、1分。

  (四)在文艺竞赛中获得名次的演出者,按照校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加6分、4分、3分;市级获奖按校级2倍计分;省级获奖按校级3倍计分;院级获奖者按校级50%计分。单项奖校级加3分,院级加2分。

  (五)为文娱演出或体育竞赛活动做服务工作者(含比赛裁判),每次加1分,但一学年度累计超过10分者仍按10分计算,职权范围内不加分。

  (六)参加社团活动不加分,代表社团参加各类文艺演出或竞赛,每次加1分,一学年内累计加分不超过6分。非社团成员身份或非社团成员参加,按本条的第三点加分。)

  (七)在学校组织的集会上发言者每次加2分。

  第五章 能力表现测评

  第十七条 能力表现测评最高分为100分,由基本分、奖励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分和奖励分各占50%。计算公式为:基本分 + 奖励分-扣分

  第十八条 能力表现基本分满分为50分。评估的内容包括如下五项:

  (一)自学能力:科学运用时间、正确运用学习方法,独立地进行有效学习和获取知识的能力;

  (二)社会工作与社会交际能力:从事社会工作的计划、组织、指挥、管理等能力,进行人际沟通和协调的能力,进行宣传鼓动和教育他人的能力;

  (三)动手操作能力:从事实验、课件制作、科技制作、计算机操作能力等;

  (四)科学研究与创新能力:开展社会调查、撰写社会调查报告的能力,开展学术研究的能力,发现新事物、提出新见解、解决新问题的能力。

  第十九条 能力表现奖励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参加职业技能训练相关的各类竞赛活动以及科研活动(如朗诵、辩论赛、演讲比赛、技能竞赛、创新创业比赛等),各种征文比赛、知识竞赛、学习竞赛,参加者每次加1分(封顶10分),获得一、二、三等奖,优秀奖,校级分别加6分、5分、4分、2分,院级分别加4分、3分、2分、1分,市级获奖者按校级2倍计分;省级获奖者按校级3倍计分。班级板报获一、二、三等奖,其设计者分别加3分、2分、1分,若多人设计则分数由参与者均分;

  (二)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非学术性文章和文艺作品者,国家级刊物每篇加15分,省级刊物每篇加10分;在校报上发表文章者,每篇加3分,发表简讯、消息者,每篇加2分。被学校网站所采用的稿件,每篇加2分,给广播站投稿被录用的原创的每篇加1分。校报、广播站成员或记者,职权范围内不加分;

  (三)科研成果(科研课题)加分

  参加广东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攀登计划”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并获省级立项的,重点项目负责人加30分,其余团队成员加10分;一般项目负责人加20分,其余团队成员加5分。

  (四)社会实践加分

  1.积极参加“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加5分;其他社会实践活动、青年志愿者活动加1分。

  2.积极参加“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并被评为省级、市级、校级、院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或者先进集体的主要负责人分别加15分、12分、10分、3分。

  3.被评为省级、市级、校级、院级“三下乡”社会实践先进集体的成员分别加12分、8分、5分、2分。

  4.积极参加学校或者学院招生策划、宣传等社会实践,根据时间长短加分:7天内(含7天)加6分,7-14天加10分,14天以上加15分。

  5.寒假和暑假的社会实践活动可以分别累计加分,但是一个假期内参加不同级别、不同团队、不同形式的活动原则上按最高分计,不累计加分。

  (五)担任学生干部或从事公益性、服务性工作满一年且能履行职责者,按如下标准加分:

  1、院、校学生副书记分别加14分、16分、院、校学生会主席分别加13分、15分;校团委及校学生会部长、秘书长加12分,校团委及校学生会副部长及院学生会部长加11分;校团委及校学生会委员、院学生会副部长、团支书、班长加10分;院学生会委员、副团支书、副班长、班委、团支委加8分。校青年志愿者协会会长、新闻中心主任、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军鹰队骨干成员加13分,军鹰队成员满两年时间加11分、满一年时间加8分;教学信息员、科代表、多媒体管理员、宿舍长加6分(各学院青年志愿者队负责人和主要干部的加分情况,建议参考学生会干部加分情况加分)。

  2、各社团负责人加10分,各社团主要干部加6分;

  3、辅导员助理加11分,不满1年加5分;党务工作者加11分。

  4.身兼多职者,按最高职务计分,各职务均能履行职责并有突出表现者经学院部学生工作主管领导审定,可酌情另加1-3分。

  5、学生干部任职未满一学年者,按其职务等级分数的50%计算。

  (四)为学生联系勤工俭学岗位、为各项活动拉赞助每成功一次视情加1—5分(职责所在的按此标准的50%加分)。

  (五)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每次加1分(封顶为10分)。

  (六)凡参加校外及校内活动有报酬的不得加分。

  (七)能力奖励分的上限为50分。个人能力奖励分的计算公式为:个人原始奖励分÷年级或专业最高原始奖励分×100×50%

  第二十条 文体表现扣分的使用条件和标准:能力的奖励分原始分达不到5分(含5分)以上者,在其基本分里扣2分。

  第六章 综合测评的机构和程序

  第二十一条 综合测评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和部署,学生处负责监督和指导,各学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每一年级成立一个综合测评工作小组,人员构成和职责如下:

  (一)综合测评工作小组由学院主管领导、团总支、辅导员(班主任)和各班3个学生代表组成。

  (二)主要职责:

  1、院主管领导:

  ①结合本学院实际制定综合测评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

  ②组织部署本学院综合测评工作;

  ③对综合测评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④裁决综合测评纠纷,做好综合测评过程中的思想工作;

  ⑤审定上报综合测评结果和评优材料。

  2、团总支、辅导员(班主任)、各班学生代表:

  ①布置安排本年级的综合测评工作,统一本年级的操作方法,做好综合测评的各项准备工作;

  ②评出本年级同学的品德表现、文体表现和能力表现基本分;

  ③审核本班同学综合测评各方面的基本分、奖励分和扣分,审议公告和上报综合测评结果和评优结果;

  ④做好综合测评中的思想工作和与综合测评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 综合测评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方案的制定。学校制定综合测评实施方案大纲并发放到各学院部和各班级,开会布置各学院、部、年级的综合测评工作,成立相应的综合测评小组。

  (二)综合测评小组开会,对学生交上来的意见和加分条款进行讨论并完善方案中的细则,最后拟定完整的方案并送交学生处进行审核,最后定稿并发放到每班供学生参考和加分。

  (三)个人申请。每位学生必须按照综合测评四个方面的内容,认真按照统一表格实事求是地填写德、智、体、能四个方面的基本分、奖励分和扣分。

  (四)核实分数及排名。各学院、部、年级综合测评小组对学生的综合测评表格进行核实加分并统计各项分数和综合分数,每个班级按分数高低进行排名。

  (五)公示。年级综合测评小组经过审查核准和换算后,将综合测评成绩(含德、智、体、能四个单项合成总分)以书面形式向年级全体同学公告,听取广大同学的意见。学生自公告综合测评成绩之日起三日以内,对综合测评结果如有疑问,可以向本学院年级综合测评小组提出,由学院年级综合测评小组进行复查,并在三日之内作出答复。经过复查,确有错漏者,经辅导员(班主任)复核批准,予以更正或增补。

  (六)评定。年级综合测评结果确定后,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评优评奖,并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核。

  (七)审批与备案。学院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对各年级的综合测评结果和评优评奖结果进行审定,填写好有关表格及材料后由所在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上报学生处。学校审核后,予以批准,进行表彰和存档备案。

  第七章 奖励与罚则

  第二十四条 综合测评结果是学年评优评奖的依据。各年级根据实际情况按比例评选出优秀学生干部和各类奖学金,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五条 学年评优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自觉遵纪守法,学习勤奋,工作积极,有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表现突出,成绩显著。

  (二)学年各科总平均分数在80分以上、75分以上、70分以上可分别参加一、二、三等奖学金的评比。

  (三)凡思想政治理论课成绩未达到“良好”以上(含)、体育课成绩未达到中以上(含),不能参加评先评优。特殊情况,经由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审核属实,讨论通过后可作特别处理,应作公告,并上报学生处。

  第二十六条 罚则

  (一)在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如谎报事迹,做假材料,涂改考试成绩和综合测评分数等)、争名夺利、诬告损人者,除给予批评教育外,视情节在其综合测评总分中扣4-8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二)学生代表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在综合测评中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者,除责令其退出综合测评小组、给予批评教育外,视情节在其综合测评总分中扣5-10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优秀学生干部和各类奖学金的评选:

  1、属于本条第一、二项规定者;

  2、受学校和所在学院通报批评或处分者;

  3、考试作弊者;

  4、凡有不及格(以教务处学期成绩为准)者(表现特别优秀,各方面都非常突出的学生干部,若有一门不合格,后经补考合格的,可作特殊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就本实施方案未详尽之事项制定综合测评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但各学院部制定的细则或规定必须报学生处备案,并不得与本实施方案的原则和精神相抵触。

  第二十九条 本方案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方案自公布之起开始施行。